[懶人包]凌威科技狀告妨害名譽案總整理
隨著收到凌威科技聲請再議駁回處分書的到來,也該是做個懶人包總整理的時候了。在我的職場生涯中,為了「非報導」的事情和業界廠商上法院,這是第一次。
其實不少業界記者看完來龍去脈之後,敲給我訊息大意多是:「這種雞毛蒜皮的事情,只能算你倒楣了。」但我想對原告來說,即使是我們認為雞毛蒜皮大的事情,也會被原告認為是非常嚴重的事情。因此我站在部落客的角度,將本次事件好好報導一下。
一切都是從某篇「拯救資料與銷燬資料」專題開始
2005年11月1日,編輯部規劃了一篇專題,主題為「拯救資料與銷燬資料」,探討企業資料的生命週期,企圖從「生老病死」的角度來比擬企業資料會面臨到的狀況。當資料(載體)生病(毀損)時,應該找專業公司來醫治,而凌威科技是國內長期提供資料回復服務的專業公司,因此負責該專題的編輯自然將凌威科技列為訪談目標之一。
2005年11月21日,編輯於下班前回到辦公室,報告今天的訪談狀況時,表示今天去採訪凌威科技毫無所獲,詳細狀況請參考「企圖操縱編輯立場的凌威科技某受訪者」此篇。對於凌威科技的某受訪者企圖提出條件交換,要求改變專題題目或大綱才願意受訪,對我來說,這已經是近乎干涉媒體自由的行為,因此決定在當時剛設立的部落格「兔眼看天下」上揭露此事。文中,除了揭露出「凌威科技」的公司名稱之外,其餘均隱去受訪者的個人資訊不談,僅針對該事件本身表達編輯部應有的立場。我相信該文兼顧表達本刊立場與維護受訪者名譽,反正我那小小部落格也沒有多少人來看。
兩年後,接到內湖分局來電……
2007年12月10日,內湖分局刑警來電,表示凌威科技因為上述文章,認為我妨害凌威科技的名譽,所以要對我提告,因此內湖分局請我到案說明。老實說,事情已經超過2年以上,連編輯幾乎都快要忘記當初的事情,沒想到凌威科技此時要翻舊帳。好吧,要翻就來翻,尤其這件案子單純得要命,到案說明是很正常的事情。
2007年12月23日,我和朋友一起過去內湖分局,畢竟我也不知道凌威科技拿哪一點告我妨害名譽,我也是抱著了解案情的心態前去。由於原文章已經寫得很清楚,因此負責做筆錄的刑警也幾乎是邊聽我說明,邊看著文章謄寫筆錄。在攀談的過程中,發現凌威科技其實是一次送出三家告訴,除了我之外,另外兩家是硬碟修復同業在網頁上以言語攻擊凌威科技,於是凌威科技提出告訴。同業競爭是很合理的理由,但把我也告進去,有種搭便車的感覺。總之,說明案情完畢後,和朋友去吃了頓Fridays才是真的。
2008年3月24日,收到臺北板橋法院通知第一次偵查庭開庭通知。
2008年3月31日,我沒有請律師,所以當然是我自己到板橋法院檢察署去開偵查庭。凌威科技有公司律師,原告沒有來,指派律師出庭。檢察官按正常程序進行,先請原告律師說明告訴理由,再讓被告提出答辯說明。簡單來說,原告律師提出的告訴理由有:
- 我在部落格網站上罵「凌威科技某受訪者」白目,原告認為是我亂罵,妨害他們的名譽。因此檢察官查問:「你們是公司要告還是個人要告?」,原告律師一時還抓不準,似乎是臨陣磨槍,稍嫌慌亂地回答:「是公司要告」,又趕緊改口說「不是,是個人要告」,檢察官為求慎重,問說:「你們到底是公司要告還是個人要告?如果你不清楚的話,下次請原告當事人要過來說明。」,原告律師也只好接著說:「好,當事人下次會到。」
- 原告律師表示曾經來電跟我聯絡,希望我將文章下架,而我卻要求凌威科技「要有一點意思表示」,原告律師開始以裝無辜的語氣暗示:「我不知道他說要有意思表示是什麼意思……」,聽到這邊我忍不住舉手大喊「抗議!從來沒有聯絡過」,檢察官立刻向我擺手道:「別急,等一下會讓你說明。」,於是就讓原告律師繼續說明下去。
- 第三點,沒有了。是的,原告律師要表達的意思很簡單:(兔眼)這個人,先是上網亂罵人,又企圖以此勒索恐嚇取財,我們為了保護自己,所以必須告他。
接下來就是我提出答辯的時間,而我的邏輯與理由始終保持一致:「凌威科技受訪者在自己公司接受採訪,卻花了整整一個小時的時間來批評題目不當,不願意正面回答採訪編輯的問題,要求必須換題目或換報導方式才願意受訪,我認為這是干涉新聞媒體。」
當然其中最令我生氣的部份是原告律師的抹黑暗示,明知道這是律師的伎倆,在法庭上觸怒對方以求勝訴機會,但我若真的想要以這篇不痛不癢的文章就想勒索取財,這就不是人格問題,是智商問題了。更何況,原告律師很明顯拿不出任何證據(從未發生的事情),只好在那邊暗示來、暗示去打人格抹黑戰。若真的是由凌威來電與我聯絡,凌威會不錄音嗎?若真有錄音為證,原告律師還需要在那邊暗示來暗示去嗎?早就拿出來一棒子把我打死了。
檢察官知道此點是關鍵,故非常審慎的一字一句地詢問:「在凌威科技提出告訴之前,你們有過任何的聯絡嗎?」我非常斬釘截鐵地說道:「絕對沒有!完全沒有!」
由於檢察官許多問題,原告律師都無法回答,於是第一次偵查庭很快就結束,原告律師也很瀟灑地在筆錄上大筆一揮,簽名走人,完全把我當空氣。
終於第一次見到凌威科技受訪者
2008年4月11日,第二次偵查庭開庭,我也準時到庭。法庭在二樓,當我走上樓梯,逐漸看到偵查庭房間外排排坐著七、八個人,猜測著究竟誰是我始終只聞其名,未見其人的受訪者。很明顯,我轉了一圈,只有一個年紀約五十歲上下、西裝筆挺的中年男子,身旁有律師陪同,從我上樓出現在他眼前開始,便始終惡狠狠地盯著我。
基於禮貌,我上前打聲招呼:「是江先生嗎?」,他沒搭腔,惡狠狠地盯著我,彷彿下一秒就是要給我來上一拳。瞪了幾秒鐘後,又惡狠狠地說道:「好,好,就是你哦?原來就是你哦!沒什麼好講的,一切進法庭再說!告訴你,事情沒那麼簡單!」,話說完仍然緊瞪著我不放。
看來就是要給我個下馬威,以為我會心虛躲開,偏偏我一屁股坐在他旁邊,就是靜靜的跟他對看。儘管他還是惡狠狠地瞪著我將近十數秒,卻忍不住跟我嗆了一句:「這麼多位子,你挑這裡哦?」,神情仍然是一副想要打架的樣子。
我靜靜的回他一句:「我到哪兒都可以吧?」,他沒有說甚麼,站起身來,手插西裝褲口袋,由上往下繼續惡狠狠地死盯著我看。
我仍然靜靜地與他對看,讓他瞪了我四、五秒鐘,我回了他一句話:「請問你有甚麼事嗎?要這樣死盯著我看?」,他狠霸霸的瞪了我幾眼,也沒能說甚麼,就轉頭過去站著跟律師閒談。
或許他覺得「下馬威」對我沒用吧,便開始跟我講一些Garbage talk,例如我右手背有點過敏發疹,他又回復一般臉色開始攀談:「咦?你手那樣是怎麼啦?過敏是吧?」我保持禮貌回答:「天氣熱過敏。」
結果他抓住這一點做文章:「這就是啊,人乾淨就不會過敏,知道吧?人要乾淨才不會過敏。」,在口頭上拿我生病來吃豆腐。
我保持禮貌,沒想跟他回嘴,其實心裡想著:「我最近就是沾染上髒東西才會過敏,知道吧?人就是沾染上髒東西才會過敏。」
他看我不搭理他,便逕自轉開與身旁的律師閒聊起來,更有意無意放大音量,談到上次他也是狀告某個年輕人,檢察官當庭要求他們休息一下,去庭外談談有沒有和解的機會。「這有什麼和解好談的呢?看那年輕人拼命哀求,哭得一把鼻涕一把眼淚,早知如此又何必當初?」他突然放大音量說著,應該又是想要給我一個下馬威。
很可惜那時我正忙著與斜對面的小朋友做鬼臉、擠眉弄眼,沒空接收一堆garbage talking。
進了偵查庭之後,原告剛剛那股惡狠狠瞪著我的氣勢瞬間消失,變成善良老百姓的面目。原告自訴姓名等基本資料確定為本人之後,檢察官第一個問題便是:「你是要告妨害公司名譽還是個人名譽?」 ,原告明確表示:「是我個人要告。」,接下來檢察官就讓原告再說明一次提出告訴的理由。這次原告所提出的理由有:
- 當初我們雜誌的採訪編輯跟他電話連絡時,在電話中便已經表示題目不當,不便受訪,也沒有聽過我們家雜誌,所以不願意接受採訪。沒想到電話一掛,我們家的採訪編輯就跑過去,畢竟開門做生意,所以也就接待了我們家採訪編輯。
「當初你有跟採訪編輯xxx小姐要求更換主題或報導方式嗎?」檢察官問。
「我哪有什麼能力與權利去要求他們改題目呢?」原告搓著雙手,神情頗為無奈。 - 被告在網站上刊登妨害原告個人名譽的言論,原告表示常在網路上搜尋批評凌威科技的言論,「以作為日後精進服務之用」,所以當原告搜尋到被告這篇文章時,認為其言論妨害原告之名譽。
原告陳述完畢,便換我上場了,我提出的反駁理由有:
- 凌威科技公司位於內湖,本雜誌社位於中和,交通路途遙遠,不可能電話一掛就跑去凌威科技公司。
- 原告表示經常在網路上搜尋與凌威科技相關之言論,該文章於2005年11月刊出,於2006年便名列搜尋「凌威科技」關鍵字的搜尋結果排名第三位,實無理由直到2007年6月才看到該篇文章,應已過了追溯有效期。本方可提出Google分析記錄足堪佐證。
這時檢察官詢問律師有無補充,原告律師立刻站出說:「被告網站曾將該文章下架一陣子後又上架,我們要求應重新計算追溯期,以重新上架時間為準。」,我立刻大聲反駁道:「該文章從來沒有下架過,我方可提出Google流量分析記錄證實。」
檢察官沒有多言,讓書記官謄打出此次發言記錄,雙方簽名便放人離開。這次換我腳程比較快,原告與律師還在庭外休息椅上整理公事包,我就已經準備走下樓梯,回頭朝原告他們點頭致意,便步出法庭外頭。
檢察官裁定不起訴
2008年4月25日,我收到了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已刪除個人資訊),檢察官不起訴的理由有:
- 原告表示曾在電話中與被告的採訪編輯討論過採訪題目,「是堪認告訴人與該編輯人員就採訪之主題確曾進行意見交換,是被告前揭文章內容尚非全屬虛構」,意思就是「真的有發生雙方討論題目這件事情,我不算是憑空亂寫。」
- 被告雖然指稱「凌威科技的受訪者」,但綜觀全文,既未指名受訪者姓名,亦無從知悉受訪者為何人,而受訪者並非當然為公司代表人,故告訴人之名譽實無限於受損害之危險狀態,所以罪嫌不足,不起訴。意思就是「總要看得出來是誰的名譽被損害了,這樁告訴才能成立。沒有受害者自然就沒有被告。」
然而該案還可於七日內聲請再議,果然凌威科技的公司律師不孚眾望地聲請再議。
2008年6月20日,我收到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處分書,表示凌威科技的聲請再議被駁回。
凌威公司律師聲請再議的理由有:
- 當初是以公司名義提出告訴,但檢察官僅針對聲請人個人受害部分為不起訴處分,並未敘明凌威科技公司受害部分是否屬繫或同為不起訴,顯有不當。
- 檢察官認為被告所揭露文字看不出「凌威科技的受訪者」是誰,所以不起訴。但原告認為凌威科技公司員工多達數百人,只要員工上網看見此報導,便知是在罵聲請人,怎能說是「不特定」,原檢察官上述見解明顯有誤。
- 被告罵一句「白目」,有可能是公然侮辱,也有可能是對被害人生命身體之威嚇,本件被告前揭文字,足可認定有恐嚇聲請人之犯意。原檢察官漏未敘明,有未盡調查能事理由不備之違法。
高等法院檢察長駁回的理由有:
- 檢察官已經連問兩次要告妨害個人還是公司名譽,兩次原告均答「個人」,均未以公司名譽受損而提出告訴,所以聲請人(原告)指摘原檢察官有錯,似有誤解。
- 妨礙名譽的構成要件之一便是「特定人」,聲請人認為「並無限定必須誹謗對象特定之要件云云,顯有誤解」,而被告指名「凌威科技公司受訪者」外,並無任何人物、時間、地點、事物之描述而足以推斷其具體對象,尤其凌威科技員工多達數百人,更是難以推定具體對象,原檢察官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 原檢察官詢問時,聲請人僅對被告提出妨害名譽之指訴,並未提及公然侮辱或恐嚇之事實,聲請人之指摘顯有誤解。
從我身為被告的眼光來看,心得是:
- 當初律師講錯要以個人名義告,發現這條路走不通,就想加以補救,轉以公司名義告,這應該是原告律師當初的失誤。不過就算是轉用公司名義告,原告的勝算仍然極低,畢竟我當初指摘的是「凌威科技某受訪者」,而非凌威科技公司的產品或服務有問題,並無損於凌威科技的商譽,我也不打算損毀凌威科技的商譽,畢竟凌威科技長期浸淫在資料回復、拯救領域的研究,仍然位居國內領導地位,與此次採訪所產生的紛爭,毫無關連。
- 原本這件事情只要透過本網站原已提供的「寫信給站長」功能,便可輕易與我溝通聯絡,沒想到凌威科技選擇直接告上法庭,將事情公開化,否則原先連受訪者的姓氏都不會揭露,如今卻因為凌威科技的法律動作,反而很容易看出並得知該受訪者的身分。但這些與我無關,我原本連受訪者的姓名都忘記了,也多虧了凌威科技的律師,我才知道凌威科技某受訪者的大名。
- 凌威科技告我妨害名譽,我可以接受,畢竟這是雙方對同一言論的不同解釋。但凌威科技的律師若執意要把訴訟方向導向從不存在的恐嚇或勒索意圖,那絕對是空穴來風、自找麻煩。
事情結束了嗎?
不見得,凌威科技律師可以針對聲請再議駁回提出交付審判的要求,反正所有律師費用按常理推斷應該已經包含於凌威科技的律師顧問年約中,不提白不提、不告白不告。但站在社會成本的角度來看,在「找不到受害人」的案子上不斷提起訴訟,頗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疑。跳出我個人身為此案被告的角色,奉勸凌威科技別繼續興訟下去,若真覺得我該篇文章有誤,網站有「留言」功能,歡迎具名提出留言意見為自己澄清,個人保證絕不刪除(除非用語有違善良風俗),一切自有公評,相信這才是處理言論的開放態度。
標籤: 凌威科技, 懶人包









你有當冷面笑匠搞笑的功力…:p
呵呵,你是指我出來喊話這件事嗎?
我想凌威律師應該還是會申請交付審判吧。
但我覺得恐嚇這件事情實在說不過去,兩年前的某篇在網海小角落的文章,直到兩年後幾乎大家都忘記了,才跑出來說是「恐嚇凌威科技」,這到底是想「公然侮辱」誰的智商啊?
三年前我也遇過一個麻煩的法律訴訟問題,我不是直接被告,對方無法告我,只好私底下寫E-mail恐嚇,這時候就真的感受到,任何一件事情都有可能與法律訴訟牽扯到關係……還好最後你是完美結束,恭喜你啦!
Cindy
事情應該也還沒有完美結束,要等到交付審判駁回才算是結束。
沒想到竟然有人要寫mail恐嚇你哦?那你可以反告他恐嚇哦!不過這又是囉哩叭唆的一堆程序。
類似這種e-mail的恐嚇經驗我也有
光是三不五時就來個mail說要告你告你就已經夠煩了
我想,對99%的人來說,一想到如果得要法庭見,大概都不想淌這種渾水
你老兄還可以在開庭前跟小朋友擠眉弄眼,真服了你
最近這家廠商好像不停的再告人,連自己的客戶都要告?真不知道他是怎麼做服務?做到這麼讓人有爭議說!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7&t=669061&p=1
嗯,我去爬了一下文,看得出來凌威成功救援的案子都皆大歡喜,救援失敗的案子也只能雙手一攤認了。反而是救援資料成功,卻無法開啟、讀取資料的案子,容易與客戶陷入爭議。
不過綜觀這些爭議案子的文章,似乎客戶的抱怨多集中在凌威客服或主管的態度,而不是集中在資料本身。
這可能與主事者的風格有關吧,似乎凌威科技主事者比較愛好Tough的風格。
To Antony:
你知道有小孩的人比較喜歡跟小孩玩。
不然跟原告大眼瞪小眼也沒什麼意思。
更何況對方有兩個人,我只有一個人,輸了人數,氣勢也不能低。
記得法律上是這樣的
若告你的人提告後
法官判你是無罪的!
這時你可以反告提告人
誣告,毀謗等等的
供你參考!!
我也是這樣想,不過對方有律師,要打起來也麻煩。
總之對方律師也沒有繼續誣陷我恐嚇他們,我就不繼續跟他們計較了。
感謝kk你的關心啦。
Leave your response!
兔眼碎碎念
人下地獄並非因為一輩子都在殺人,往往只是因為殺了一個人;蕭仿玲,妳就算顧及了99%的孩子,卻嚇壞了一個孩子,如何還能稱得上是稱職的老師?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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